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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日期:2017-05-13 18:11 作者: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以培养高素质的技术应用型人才为中心,坚持以学生为本,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严格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坚持人性化教育、法理化管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以德为魂、以能为本、以勤为径、以创为先;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由本人或委托人来信或来电,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但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因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体检复查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短期治疗可达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报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并应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离校治疗,费用自理。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离校手续离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复查合格,学院批准,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应按学院规定的开学报到日期按时办理缴费手续后,到所在院系报到,并在规定时间持学生证和缴纳学费收据以班级为单位到教务处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注册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各院系对未按时到校的学生,要分别按病假、事假或旷课记载,并于报到次日向学生工作处备案。请假未经批准不报到者,以旷课处理,逾期一周不报到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凡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复学者或达到退学规定者不得注册。未按学院规定办理缴纳学费手续者,不能取得新学期的学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急病或紧急事故应及时补假),凡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以及请假超期而未续假者,一律以旷课处理。对于旷课的学生,学院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上课、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均应实行考勤。上课按每天8学时计算,实习、生产劳动、军训等环节无故不参加者均按每天5学时计旷课。
第十四条 学生因病、因事请假,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者还须附医疗单位证明或附属医院意见),经书面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请假1天以内由辅导员批准;2至7天由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批准;7天(含)以上由院系审批后,报学工处备案。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办理销假手续。因故确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考试(考查)时应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或操作,严禁作弊。凡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计为无效并视违纪或作弊情节按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给予重修(补考)机会。
第三节 课程与学分
第十六条 学院实行学年学分制。学生应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教学计划中各专业设置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三大类,各类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学院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其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学生在校学习年限,允许在二至五年内浮动,不论学生提前或推迟毕业,其学制均以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制年限计算。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提前进行毕业设计(实习或论文)。达到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修满学分者,可向学院申请提前毕业。
第十七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发展、自主学习,经所在院系批准,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及身体状况,自主安排学习进程,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选修限选课和任选课外,也可以酌情跨学期、跨专业选修课程。
跨学期选课是指学生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超前选修本专业下一学期或后一学年的课程;跨专业选课是指学生在确保能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兴趣选修其它专业的课程。
第十八条 学生依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学院选课办法进行选课。正常情况下,学生每学期选课的数量应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数。在规定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毕业最低学分者,在未达到退学规定情况下,允许延长修业期一至二年。延长修业期的学生,必须按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课程的学分原则上以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学分最小计算单位为0.5学分。
特殊课程的学分计算见《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二十条 学生所修的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须考核,成绩合格者方可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成绩档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教研室应依据课程教学大纲和课程性质、特点,采取适当形式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通常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的,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评定。无法按上述两种计分制评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计分制评定。
第二十三条 必修课程和限选课程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或作业缺交三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登记成绩时,须注明“无故缺课”或“缺交作业未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报学生所在院系,由院系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 按规定办理了缓考审批手续的学生,登记成绩时,应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样。
第二十五条 无故或请假未获批准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即为旷考。登记成绩时,注明“旷考”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无论何种原因未按时、未按规定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六条 以考试为考核方式的必修课程,教师登记成绩时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并评出总评成绩。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该课程必须重修(重考)。
第二十七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第二十八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试(考核),由课程所在单位按教务处安排在学期末一周内组织实施。教务处在每个年级随机抽取一门课组织统考。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或推迟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该课程相关院系同意后报教务处备案,考试由各院系自行安排。
第二十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填入学校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记分册一式三份,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院系,一份教师留存。院系教学管理部门将学生成绩录入学院成绩管理系统,不得更改。成绩由院系通知学生。已评阅的试卷不返还学生,由课程所属院系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疑议,应及时向所在院系教学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签字同意后转课程所属院系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
第三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对于身体不适合进行常规体育项目锻炼者,经学院附属医院证明,公共课部同意可转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
第五节 免修、重修、缓考
第三十二条 经课程所属院系认定,确已通过系统的学习、掌握了该课程的内容并达到教学大纲要求者,可申请参加免修考试。具体办法如下:
(一)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课程的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程申请表》。经开课教研室审查(必要时可面试)同意后,由主考教师和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学生可参加免修考试。
(二)免修考试由开课教研室命题,因故缺考,一律不另行安排,并取消该门课程的免修资格。免修课程的成绩达到60分以上者给予学分,登记成绩。
(三)免修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学生必须随班作实验,取得平时成绩。免修课程成绩,以免修考试成绩与实验成绩的综合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总评成绩。
第三十三条 下列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必修课、劳动课、军训及实践性教学环节等。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或其他原因未取得学分的课程,作如下处理:
(一)选修课可重修也可另选;
(二)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考一次或重修,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重考,必须重修:
1、属第二十三条或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者;
2、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3、修读课程成绩低于40分(含40分)者;
4、课程要求实践性较强的。
第三十五条 凡重修(重考)的课程,必须办理重修手续。重修(重考)不及格,允许再次申请重修。学生重修,重修(重考)成绩合格后按合格记载。
重修课程一般要求在一年内完成,未办理重修手续自行参加重修课程考试的,已办理重修手续一年内不参加重修或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重修成绩以零分登记。
第三十六条 对于因教学计划变动或下一年该专业停招,无法重修课程,必须参加由教务处或院系组织的重考,重考按重修后考核对待。
毕业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程(含毕业论文、设计、实习),不予重修,学生先结业离校,离校后次年五月,申请参加考试。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提出缓考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能生效。
第三十八条 对于在学制年限内难以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的学生,但尚不足以作退学处理,则取消其重考资格,允许延长不超过两年的学习期限。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同意,到教务处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且必须在当年的九月底前办理完毕,并须交纳学院规定的各项费用。
第六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 转专业须在学院教学资源允许的情况下,本着尊重学生意愿,统一规划的原则办理。
第四十条 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转学。如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只能在进校后第二学期进行):
(一)确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二)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确有特殊才能,并取得相关成果证明,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第四十一条 转专业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须填写《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院系签署意见后,由转入院系予以考核并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并办理手续。
(二)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仍须参加原专业期末考试,于下学年开学第一周内到教务处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第四十二条 学生转入新专业,须修满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如学生在原专业所学的必修课程已经及格且在内容与程度上不低于转入专业的相关课程,则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对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如学生在原专业未修,应予补修。
第四十三条 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四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学生不宜在本校学习,经家长同意,学生可以申请转学。转入学校由学生本人自行联系。
第四十五条 学生转学条件及具体规定、办理程序见《湖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规定》。
第七节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在校期间患有疾病,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和休养的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或六周时间)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如出国留学、经济困难等)本人提出申请者,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享受在校生权利,其人身安全和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承担。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一)凡休学者,复学后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二)除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外,学生申请休学的手续最迟必须在期末考试前15天办理完毕。
第四十八条 休学期满,须由学生本人在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学申请,并办理复学手续。对于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作退学处理。
第四十九条 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所居住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一级政府开具的休学期间表现证明、县以上医院对其恢复健康的诊断证明及原休学证明,经学院指定的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经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学生在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由学生所在院系安排就读班级与其它有关事宜。
第五十条 休学学生的其他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二)回家疗养的医疗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五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经批准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得提前复学。对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学生,不受理复学申请。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
第八节 学习量、学习期限与退学
第五十三条 三年制学生应修学分为130~150学分;二年制学生应修学分为80~100学分。学生在一学期所选课程的学分数不得低于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数的四分之三,不得超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期学分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或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期间延长学习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五十五条 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年六月集中办理。
第五十六条 延长学习期限(含休学而延长学习期限)内,按学院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延长学习期限等),在校时间累计超过规定学制二年而未达到毕业标准。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复学手续。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无法坚持学习的;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应该休学经学院动员仍不休学者。
(六)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教育无效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退学处理须经学生所在院系主任签署意见,报送教务处审核,并提交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九条 学生退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离校的学生,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因病或伤残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三)对退学学生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明。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明和退学证明。
(四)退学学生应在收到退学通知5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自收到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学生待遇。已办理贷款的学生须按规定归还贷款。
(五)学院不负责解决学生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六)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第九十一条、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办理。
第六十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所交学费不予退还。
第九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一条 在籍的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非毕业班学生,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标准,可提前毕业。学生须于半年前提出申请,经院系初审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十三条 学生修业期满(在本条例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有以下情况者,作结业处理:
(一)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
(二)考试、重考时作弊、旷考者。
结业生在离校次年五月,可向学院申请重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不及格者不再安排重考。
第六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必须按规定时间离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滞留学校。
第六十六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湖北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七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习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发给辅修证明。
第六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六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院长接待日、学代会、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七十二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四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团委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五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课外活动应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七十六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院将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纳入学生教育教学计划,由团委根据《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有关管理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予以规定。
第七十七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八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上网暂行规定》予以规定。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禁止学生私自在外租房。学生住宿管理办法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宿管理条例》予以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八十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推荐参加上一级的各种评优活动。具体办法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评优管理条例》予以规定。
第八十二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视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的具体办法由《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规定。
第八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八十六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八十七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采取适当的方式予以告知。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十九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九十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院系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7~11人组成。
第九十一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九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十四条 从处理或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九十五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九十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与湖北职院联合办学的学生管理以学生学籍所在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准。
第九十八条 本规定经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后,以《学生手册》(2005年)的形式向全体学生公布。
第九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它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一百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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